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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78-79 頁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 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 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 ,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 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 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 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