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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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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74-77 頁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9 條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7 條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 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 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