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27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7-8 頁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 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附 件: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呈稱案據廣東省第五區候補立法委員梁○威呈稱案查廣東省 第五區立法委員司徒德於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經政府明令派充聯合國 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現仍在職(見葉部長函)既係外交部派充且有俸給 顯屬官吏即不必問其為暫時或永八性質均應依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 得兼任官吏之明文及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已於到差之日起喪 失立法委員之資格況自立法院成立以來該員從未報到出席立法院會議實失 立法委員所以代表民意之旨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三 項及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二條規定視為辭職不能任其久懸應予出缺註銷 名簿由該粵省第五區候補第一名梁○威遞補為此檢據呈請察核准發當選證 書或證明文件以憑赴院報到出席會議以符程序而崇法紀等情查此案曾經電 准外交部電復司徒德於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充任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 代表現仍在職當以司徒德所任副代表是否官吏有未報經政府任命有案又經 電准外交部臺外(三九)人一字二二一九號代電內開查韓國委員會係根據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第三屆大會所作決議案設立由大會推選六會員國擔任委 員每委員國可派正副代表各一人參加工作其旅費與生活費用概由聯合國負 擔定期一年我國被選為六委員國之一並由本部派劉馭萬及司徒德分任我國 正副代表一九四九年聯合國第四屆大會決議韓國委員會延期一年我國復當 選為六委員國之一仍由本部續派劉馭萬及司徒德繼任我國正副代表該委員 會為聯合國大會因事實需要而成立臨時機構一俟所負任務完成或聯大認為 有必要時即須撤銷故出席該委員會參加工作之每國正副代表實為臨時性質 而非常任之職務本部以副代表官職之性質是否為任命人員抑為聘派人員復 再電請外交部查復去後續准電復以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司徒德原 為本部所派任任期一年至該委員會之任務完成後其副代表職務即行解除故 其性質與任命人員及聘派人員均有不同過部經核司徒德所任副代表經外交 部一再電告為臨時職務究竟是否認為官吏應受限制本部未敢擅自解釋理合 備文呈請鑒賜核示祇遵等情查廣東省第五區立法委員司徒德經外交部派充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係臨時性質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是否認 為官吏應受限制事關憲法解釋相應咨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