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9 期 1-2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98年10月版)第 147-149 頁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
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
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理 由 書: 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
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
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
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
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
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
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
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
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係以委員提委方式作成,實質上仍
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抄行政院聲請函
行政院函 七十九年二月十日
(79)台規○二五○五號
主旨:立法院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
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
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查照轉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惠復。
說明: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
號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立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
議審議通過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
」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時,黃委員
河清等十三人以臨時提案方式,提請該院院會決議:「請行政
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
三、自立法院作成上開決議後,迭據輿情及學者、專家論評,多認
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為憲法第七十條所明定。前開立法院請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
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之決議,涉及政
府支出之增加,而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無牴觸之嫌,且認為
立法院上開決議係於審議行政院送請審議「七十九年度中央政
府追加(減)預算案」之同時臨時提案通過者,決議文內亦敘
有「其預算再行追加」字權,本質上自屬增加預算支出。
四、本院對於改善公務人員待遇,一本制度化、標準化之原則,力
求合理提高,以激勵士氣。本院編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擬將公務人員待遇再度調高,以後年度並將逐步調整,以
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見本院對公務人員待遇之重視。
五、按立法院上開決議,本院基於尊重他院職權之旨,本應慎加配
合,惟為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而辦
理再行追加預算,勢須增加政府之支出,衡諸輿情論見,事關
憲法第七十條之適用疑義,本院為避免牴觸憲法,爰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惠予轉請貴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
六、檢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
六號函與附件及有關部分報導影本各乙份。
院 長 李 煥
附 件:立法院函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78)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
主旨:本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
再行追加。」,請查照。
說明:一、本院委員黃河清等十三人臨時提案,經院會討論決議如主旨。
二、檢附本院公報新聞稿第四四六六號壹份。(前開會議紀錄載於
本院公報第二三二○號另行送達)
院 長 劉 闊 才
(本聲請函其餘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