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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6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9 期 1-2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98年10月版)第 147-149 頁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 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 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理 由 書: 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 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 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 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 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 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 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 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 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係以委員提委方式作成,實質上仍 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抄行政院聲請函 行政院函 七十九年二月十日 (79)台規○二五○五號 主旨:立法院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 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 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查照轉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惠復。 說明: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 號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立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 議審議通過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 」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時,黃委員 河清等十三人以臨時提案方式,提請該院院會決議:「請行政 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 三、自立法院作成上開決議後,迭據輿情及學者、專家論評,多認 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為憲法第七十條所明定。前開立法院請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 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之決議,涉及政 府支出之增加,而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無牴觸之嫌,且認為 立法院上開決議係於審議行政院送請審議「七十九年度中央政 府追加(減)預算案」之同時臨時提案通過者,決議文內亦敘 有「其預算再行追加」字權,本質上自屬增加預算支出。 四、本院對於改善公務人員待遇,一本制度化、標準化之原則,力 求合理提高,以激勵士氣。本院編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擬將公務人員待遇再度調高,以後年度並將逐步調整,以 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見本院對公務人員待遇之重視。 五、按立法院上開決議,本院基於尊重他院職權之旨,本應慎加配 合,惟為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而辦 理再行追加預算,勢須增加政府之支出,衡諸輿情論見,事關 憲法第七十條之適用疑義,本院為避免牴觸憲法,爰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惠予轉請貴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 六、檢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 六號函與附件及有關部分報導影本各乙份。 院 長 李 煥 附 件:立法院函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78)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 主旨:本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 再行追加。」,請查照。 說明:一、本院委員黃河清等十三人臨時提案,經院會討論決議如主旨。 二、檢附本院公報新聞稿第四四六六號壹份。(前開會議紀錄載於 本院公報第二三二○號另行送達) 院 長 劉 闊 才 (本聲請函其餘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