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2 卷 6 期 20-21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98年10月版)第 108-109 頁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
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
立法之權限。
理 由 書: 本件聲請機關係就適用憲法關於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劃分之規定,發生
疑義,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問題,合先說明。關於省縣地方自治
事項立法權限之劃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及一百
十三條設有特別規定,依此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
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
權限。至行憲後有制憲當時所未料及之情事發生,如何因應,自應由中央
盱衡全國之整體需要,兼顧地方之特殊情況,妥速為現階段符合憲法程序
之解決。在未依憲法程序解決前,省縣自治及行政事務,不能中斷,依本
院釋字第二五九號解釋之同一理由,現行有關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及省議
會、省政府組織之法規,仍繼續有效,併予敘明。
抄台灣省議會聲請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對立法院審議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及「動
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是否符合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適用規定不無疑義,敬請鈞院大
法官會議釋示。
說 明:一、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蘇議員貞昌請求為
: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
及「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
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
議解釋。案經大會決定:「同意」。
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
鈞院釋示。三、檢附台灣省議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
一次會議紀錄一份。
議 長 高育仁
(本聲請函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