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4:41
:::

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