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1.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以依法經過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而訴願之管轄機關訴願法亦有
明文規定絕非當事人所能自由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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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 |
要旨: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經濟權義關係事件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倘發生爭執應由
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國家機關原不得以行政權力自行處置 (為租賃公地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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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 |
要旨:
(一) 縣政府對於地方倉儲固有監督之權責然行政官署之處分要不能侵越
司法機關之權限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
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關於私人間損害賠償之請求自
不屬行政訴訟範圍
(三)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訓政時期約法已有明文規定行
政官署苟無法規根據自不得對於人民為科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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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 |
要旨:
人民對於行政官署辦理訴願案件屢經催促延不決定者祇能向該官署之監督
長官呈請督飭迅速進行於未經提起再訴願之案自不得援引行政訴訟法第一
條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之例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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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 |
要旨:
訴願法第二條規定之中央主管部會係指隸屬中央各院主管之部會而言依同
條第三款之規定自為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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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 |
要旨:
人民對於官署之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者須以行政處分之違法為前提若於法
規並無違反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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