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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5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願人逾訴願期限得依訴願法向受理訴願之官署聲明理由請求許可受理者 以因事變或故障為限
25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水流地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物權編已有規定關於此類爭執自應屬 於民事訴訟範圍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25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之提起以經過再訴願為要件之一至再訴願 之提起則須依照訴願法所定管轄等級循序為之
25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須經過再訴願之程序並應依同法第 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記載被告之官署其所謂被告官署者自係指隸屬於國民政 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25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25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為前提而訴願之決定依法應作成 決定書送達否則不能認為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力官署因違法處分致 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應予損害賠償 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25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青圈性質係為看護青苗而設基於習慣相沿或有要求分圈自行看青以及青圈 費之增減追償因而涉訟自屬民事訴訟要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25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要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斷 (為爭執鋪業事件)
25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本有請求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 近似商標於同一商品之權而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其構成該商標之主要 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斷 (二) 行政訴訟法之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 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若行政官署之處分既屬於 法無違亦於當事人之權利無損自不生損害賠償問題
25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就指定之商品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他人不得於同 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乃該法第二條第九款及第三條當然之 解釋
25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之事件應歸普通司法機關管轄而行政官署 若予以實體上之裁判者即屬違法受理當然不能認為有效(為提寺產 興學事件) (二)行政訴訟法所謂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行政 訴訟係指不服再訴願之決定者得以提起行政訴訟而言並非僅限於提 起再訴願之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25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提撥公款充作學校經費者則屬行政處分若由私人捐助費用立有契 約者其契約行為在民法中已有明文規定如有爭執依法應由普通司法機關裁 判
25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放領地畝固屬行政官署職權惟一經合法放領之後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 承領之人除依法別有根據外該管行政官署自不得任意變更
25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村劃界關於水費關係與未劃界以前所有水費並無若何變更即無損害權利 之可言
25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驗商標註冊證暫行章程第一條規定,凡民國十六年五月以前在北京商標 局註冊之商標除已依註冊條例向全國註冊局補行註冊,領有註冊證者外, 應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原有註冊證呈請商標局查驗等語是凡在 前北京商標局註冊之商標如未經於該章程所定限期內呈請查驗者自不能繼 續有效至該章程第七條所謂「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北京商標局所發之註冊 證無效」即謂是日以後所發之註冊證不得呈請查驗須另行呈請註冊之意, 此參之前述該章程第一條之規定無可疑者。
25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耕作地之租賃純屬私法關係若因此而發生爭執自屬民事範圍要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斷
25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所列各 款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款所謂新證物係指判決後發現未經裁判者 而言
25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院為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人民關於行政事件之爭訟除具備行政訴訟法第一 條規定起訴之要件得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外若尚未達到提起行政訴訟之程 度即不得向本院為任何請求
25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經過再訴願而 不服其決定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25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機關之處分除在職權範圍以內依法得以自由裁量者外必須有法規之根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