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1.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
決要件如不備此要件而提起者自為法所不許
(此則判例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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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 |
要旨:
地方官署以地方公款補助地方教育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得體察各地方
特殊情形量予酌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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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 |
要旨:
訴願人因事變或故障致逾訴願期限者依法得向受理訴願之官署聲明理由請
求許可若於訴願決定之後始行聲請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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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 |
要旨:
商標之使用方法,係指以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容器使交易者或需要者認識其
為自己營業之商品,不致誤認為他人商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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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 |
要旨:
地方官署權限內之行為人民抗不遵行乃依行政執行法處以罰鍰自不得謂為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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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
要旨:
行政官署對於已核准之漁業凡認為有船舶航行碇泊之必要或於公益有妨害
者得限制停止或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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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 |
要旨:
第一則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者係指各省
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遇有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而言如非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自
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
第二則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者以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為限若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
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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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 |
要旨:
關於私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能
以強力逕行處置 (為寺廟爭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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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其第十款所謂發見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係指同一訴訟標的而言至第十一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者亦祇以證物為限而人證則並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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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 |
要旨:
對於海關稅務司所為罰金或沒收之處分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須依法聲明異
議後而不服關務署之決定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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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對於訴願決定有不服之聲明而再訴願官署不予依法決定
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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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為前提
而再訴願之管轄訴願法第二條已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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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以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提起再審之訴者須
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第十一款所謂當
事人發見或得使用之證物自係指該項證物未經斟酌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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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 |
要旨:
第一則
依照地方單行法規對於匿價短稅者既僅有補繳契稅之規定而無沒收稅款之
罰則自不應沒收其稅款。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第二則
攤派公款屬於行政事件係行政權之公法行為不生私權關係當然不能由普通
司法機關受理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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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 |
要旨:
行政官署以行政處分為人民設定之權利事後非具有法令上之原因或本於公
益上之必要原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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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 |
要旨:
個人所有之財產應視為逆產者係指依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經法庭判定罪刑
或經國民政府明令通緝者而言如不備該條要件而認為逆產予以處理者自為
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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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 |
要旨:
關於公共河川水利之規劃工作之設施主管行政機關為增進公期利益起見於
不違反現行法規範圍以內自可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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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 |
要旨:
寺廟財產惟住持依法有管理權但亦不得任意處分若非住持而處分寺產者更
不得認為有效至於捐助行為自應以捐助人對於標的物有無權利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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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 |
要旨:
關於公道公水之維持修理其有公共利害關係者對於此項工作所費用之工款
本有共同分擔之義務主管行政機關為謀負擔公平起見於不違反現行法規範
圍以內自可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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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要旨:
(一) 關於公共水利因防止危害所必要之設施主管行政官署本於法令所賦
與之職權自可為適當之處置應需經費並得以利害關係之輕重為標準
而使有利害關係者分別負擔其費用之一部
(二) 治水方策在因時制宜主管官署當然有裁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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