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1. |
要旨:
人民關於公私產權之爭執係屬民事問題應由該管法院依法裁判非行政官署
所應處理 (為土地廟基地爭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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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 |
要旨: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
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
(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
害其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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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其第十一款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該證
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反之如該證物縱係真確亦斷不能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即於原判決基礎為無關則未可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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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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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須經過訴願及
再訴願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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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 |
要旨:
命令效力之發生以到達為前提要件到達云者即已送達於受命者之謂若該管
機關在命令尚未送達以前而就其職掌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自無庸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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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 |
要旨: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
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
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
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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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 |
要旨:
學校對於學生徵收學費等項之權利如法律上並無規定可以強制執行者則此
種權利之爭執即應認為屬於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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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 |
要旨:
寺廟財產除可以證明係一家或一姓建立之私廟外凡由施主捐助者純為宗教
公產其所有權不屬於原施主或其後人亦不屬於住持而專屬於該寺廟但欲變
更捐施之目的對於該項財產而為如何處分時則非經該管官署核准並得原施
主或其後人之同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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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 |
要旨:
國家機關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義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與公法上權力服從
關係有別因而行政官署關係私經濟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為
承包草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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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 |
要旨:
人民相互間因引水發生爭執純屬私法上之關係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
非行政官署所能逕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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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
要旨:
商標專用權以呈請註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而對於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
標使用於不同之商品商標法並無禁止之規定且同法對於二人以上以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所設之限制亦明定為同一商品足見商品不同即
不發生相同或近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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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
要旨:
關於徵收斗糧芝稻行牙稅地方官署既有一定章則糧行如有把持情形該管官
署儘可依照定章辦理反之如糧行已商得承包人之同意仍照糧行舊習抽錢辦
法收稅而承包人事後希圖翻異則又屬認包捐稅商人與糧行相互間對於民事
上契約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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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 |
要旨:
在現行法令上並無何種限制者即屬行政官署得自由裁量之行為僅生適當與
否之問題無違法之可言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自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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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 |
要旨:
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應以註冊時審定之名稱及圖樣為限其呈請時所為之說明
以及習慣上之別名自不能主張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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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 |
要旨:
訴願法規定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所謂達到係
指將文件交付於應行收受人而言若根本上並未製成處分書依法達到則訴願
期間即無從起算不發生訴願逾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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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 |
要旨:
關於賠償工價之爭執屬於民事範圍應歸普通司法機關裁判 (為壝務爭執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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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是凡以再訴願官署不為決定為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自
限於提起再訴願後已經過三十日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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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 |
要旨:
當事人以發見在裁判上可受利益之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必該證物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始能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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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 |
要旨:
本院以審理全國行政訴訟為職掌若係人民提起訴願事件自不得向本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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