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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原告所有土地,因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為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基隆 內湖段工程,檢同徵收土地計劃書暨有關圖冊,送由內政部轉經行政院核 准徵收,並特許先行使用,按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