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
要旨:
關於公用道路之開闢廢止與變更主管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違背
現行法規範圍以內當然有自由裁量之權其裁量縱有錯誤亦僅為公益上之不
當不發生違法損害權利問題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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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要旨:
(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
係指因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依法得請求損害賠償者而
言
(二) 訴願係人民因行政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請
求救濟之方法訴願官署自不得於其所請求之範圍外與以不利益之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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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決要
件所謂損害其權利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其本人之權利
而言若非直接損害其權利即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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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要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
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非具備提起行政訴
訟之要件不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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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要旨:
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必須審核該土地確為該聲請人所有方得予以登記否則
以未取得之權利聲請登記而登記機關予以駁斥自難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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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或決定致損害其權利者為
要件所謂權利損害雖不限於直接損害但官署之處分或決定是否損害其權利
尚不確定時自無遽行提起行政訴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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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要旨:
人民提起訴訟應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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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官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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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要旨:
(一)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前提要件所
謂損害其權利者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自己之權利而
言
(二) 損害賠償之訴得附帶於行政訴訟而提起如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能成
立即屬無從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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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要旨:
本院為全國行政訴訟審判機關而行政訴訟則非人民因官署處分違法致損害
其權利且經依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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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要旨:
人民因官署本其行政權作用而為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者得於提起行政
訴訟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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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
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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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要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過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
政訴訟者以不服其決定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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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
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原係指已經提起合法之再訴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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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以人民因官署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要件至主管官署對於
所屬公務員所為獎懲之處分原與對於人民之處分有別受處分之公務員自不
得依行政訴訟程序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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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要旨:
第一則
(一) 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
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取得新權利同時
被徵收者之權利在與此不能兩立之限度內無形歸於消滅。
(二) 公用徵收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
第二則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違法處分為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
署者係國民政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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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要旨:
訴願法第一條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云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
接損害其自己之權利或利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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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要旨: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
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
(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
害其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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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須經過訴願及
再訴願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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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要旨:
學校對於學生徵收學費等項之權利如法律上並無規定可以強制執行者則此
種權利之爭執即應認為屬於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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