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凡新發明之具有工業上之價值者,固得申請專利,但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他人可能仿效者,即不能稱為新發明而申請專利,此觀專利法第一條及
第二條第一款前段之規定,殊為明白。本件原告以合成纖維縮織品之製造
方法申請專利,其所用之脫糊精練、強撚及熱固定等方法,為日本江南書
院發行之「化○維系布基礎知識」及日本商工會館出版部發行之「纖○
辭典」所已刊載,縱如原告之所主張,其使用之程序上並非完全相同,要
不能逾越其已刊載之方法之範圍。原告申請專利日期,已在上開刊物刊載
之後,是其申請專利之該項製造方法,自不能不認為有在申請前已見於刊
物,他人可能仿效之情事,自不能謂為新發明而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