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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原告前因赴巴西應聘,檢具原聘書及中華民國人民出國許可證向被告官署 申請出境,但經被告官署函准外交部查復,原告赴巴西應聘,原聘請人現 已停止聘請,並據僑務委員會函稱原聘請人已停止聘請,原發給之許可證 應予註銷等語。被告官署因認原告出境之事由消失,不合申請出境之要件 ,不予發給出境證,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