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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查拆除違章房屋之價款,並非土地改良費,核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 灣省施行細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財政部 (五七) 台財稅發第一二二七七號 令釋規定不合,不得在土地增值稅中扣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原告於購買土地之後,確曾僱工整地,既經基隆市政府勘查屬實,即令整 地之前,未依規定申請查驗,整地之程度不明。稽徵機關仍應比照鄰近未 經改良之土地,估測其實際支出之整地費用,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在漲價之數額內予以減除。被告官署因原告整地 之前,未依規定申請查驗,而否定其支出之土地改良費用,於法自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