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出口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出口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貨品之輸出入行為
出口
進出口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
智慧查找:
社群網站犯罪行為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56
法條內容
506
最新訊息
法律
1
法規命令
5
行政規則
8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4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36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1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64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10
條約協定內容
23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2
智慧查找案例
1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61.
裁判字號:
廢
44 年判字第 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私運貨物,得沒收之,固 不以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
出口
者為限。如已屬私運貨物,凡從而經營裝運 藏匿購買者,均得對之為沒收之處分。與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必須私運 進口
出口
,始得課以刑責者不同。
62.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之處刑,係刑罰之制裁,而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沒收船 貨及罰金,乃行政上之處罰,二者性質不同。故私運物品進
出口
之行為, 不能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科刑者,仍可援引海關緝私條例處罰。
63.
裁判字號:
廢
37 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私運貨物進口或
出口
,係指不報海關,私自輸入或輸出而言,如隱匿或 闖越之類。若已經託由報關行報明海關,僅於貨物之品質為虛偽記載,希 圖矇混,則祇應對報關行及貨主分別酌量處罰,而不應認為私運。此徵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之旨趣,甚為明顯。本件 原告報運藥材,而以棉布矇混,除有漏稅之事實,得另依同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處罰外,當僅得依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處分之。
64.
裁判字號:
廢
28 年判字第 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於緝私關員赴關係場所施行勘驗搜索無地域時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於應呈驗關係證據不止發票一端第二十一條於沒收私運貨物不 限定
出口
進口私運商人於購買私運商品亦得行之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共 64 筆,頁次:4 / 4
顯示第
1
2
3
4
頁
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