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原告未經高中畢業,係以同等學歷,參加五十年度大專學校日夜間部
聯合招生考試錄取,分發前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夜間部,肄業一學期後
,即告休學,其在師範大學夜間部肄業僅一學期,尚不能視同高中畢
業資格,核與六十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地方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之
規定,無一相符。至於大專學校之入學資格與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本屬兩事。原告參加五十年度大專聯考,其成績雖已達東吳中文系日
間部之錄取標準,然該原告既已請求分發師範大學夜間部,事實上係
夜間部學生,且僅肄業一學期,而大學夜間部與日間部之修業時間又
不相同。依考選事例,必須肄業一年,方得視同高中畢業資格。此項
事例為審查應考資格之準則,被告官署自應遵照辦理,原告以入學資
格與應考資格,混為一談,自無足採。
二 原告曾以同一資格,報考上 (五十九) 年全國性普通考試,獲准應試
,係屬該次考試之資格審查是否妥適問題,要難以此比援,而作為六
十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地方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