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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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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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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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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相對應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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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一部保險
人身保險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
交付保險費
再保險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協定
受益人
保險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利益
保險法
保險契約
保險費
保險業
保險業務員
保險經紀人
要保人
要保書
財產保險
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