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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0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沒收部分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應於更正判決內重行宣告,原判 決僅於理由欄內為應予核准之釋明,而主文漏未列載,亦嫌疏忽。
40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如果上訴人以被盜追趕,迫不得已,縱係自己出刀互鬥,並非奪取盜刀以 相反刺,仍應認為正當防衛。乃原判既既認係某盜持刀追至上訴人樓上互 鬥,而僅以其並非奪刀反刺為理由,未予援引刑法第三十六條處斷,其見 解亦欠允協。
40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雖意在圖利收為妓女,然其收藏行為,純係被動押受,事前並無意 思聯絡,核其情節,實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之收受被誘人罪, 原審認為共同營利略誘,自屬不合。
40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逮捕某甲之際,某乙係一在場勸解之人,該上訴人始則用足踢傷其 莖物,繼復開槍轟擊,致某乙受傷身死,審核情節該上訴人之惡性較深。
40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等之目的如果欲赴下游牛鼻灘行劫,則其強駕某甲漁船,僅思利用 該船以赴預定之行劫地點,並無意圖該船為自己不法所有,其因某甲阻止 ,而將某甲推墬淹斃,及傷害其妻某氏,均不得謂為強盜殺人及強盜傷害 人,祇能分別情形依普通殺傷罪各法條處斷。如其駕駛漁船之際,有以強 暴、脅迫手段逼令開赴目的地,並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罪。
40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除原審判決書、檢察官答辯書外,兩審審判筆錄,並無隻字附卷,究 竟兩審審判是否適當,因無筆錄可稽,均屬無從證明,本院殊難判斷。
40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既已因死刑之執行而不存在,被告之妻除合於再審條件得為受刑人之 利益提起再審外,不得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訴。
40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即使某甲亦係在場共賭,而該項偽幣,即伊二人共同因賭而得之物,但其 後某乙行使偽幣,某甲如無共同之意思,仍不能共負刑責,即不得依共犯 之例處斷。
40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營利略誘罪之成立,本以被害人入於自己監督範圍時為既遂。至略誘 後之價賣行為,乃營利略誘行為之繼續,縱使未經參與價賣行為之事,仍 不得謂非共犯。
40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續犯罪祇須有概括意思,無論其行為全部在起訴前或其一部在起訴後, 均無關係。
40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該地僅有圍牆,非供人起居出入之用,不能謂係建築物。
40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既有宣告有期徒刑未滿十年者,其褫奪公權不得 逾十年之明文規定,則凡宣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其褫奪公權之期 限,自應受前項法條之限制,原審依當時有效之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條 前段,處有期徒刑九年,而褫奪公權竟至無期,殊屬違法。
40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上訴人於共同殺害某氏時,早已將被略誘人置於自力支配之下,則略誘 僅為殺人之原因,顯非殺人以略誘為方法,原審認定事實,就上訴人殺人 未遂及共同意圖營利略誘二罪,依刑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論處,尚無不合。
40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某號匯券兩紙,均係某號已故店主親筆,並經署名簽押,該店主故後,其 子甲、乙二人對於此項債務,亦從無否認之表示,該匯券既係該故店主所 立,則所蓋之圖記,無論與經理人平日蓋用之其他圖記是否相同,均不發 生偽造之問題。
40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農民協會為領導農民改良耕作之團體,依法無處罰人民之權。上訴人等共 同勒罰某甲洋五十元,歸農民協會,原審以第一審認定上訴人係共犯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詐欺罪,尚無不合。
40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從刑不隨主刑加重減輕,本案雖依刑法第七十七條酌減本刑,仍應依第 三百四十二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禠奪公權。
40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判決事實欄內關於某甲傷人一點,並無隻字道及,而傷害與損壞部 分,又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原審於某乙呈訴不服,經由檢察官上訴後 ,以某甲傷害部分,未經第一審判決,未便越級審判,將其上訴駁回,於 法尚無違背。
40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某甲因被誣夥同行竊,私擅逮捕某乙,雖經禁查緝處令派拘拿, 惟被捕人某乙既無違犯禁嫌疑,則禁煙查緝處即無發令逮捕之權,上訴 人更不得藉此諉卸罪責,原審論以共同私擅逮捕人罪,尚無不合。
40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覆判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覆判審提審之案其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人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至該條所稱處 刑,兼指主刑及從刑而言,本案原審判處刑期,雖與初審判決相等,但其 褫奪公權部分,則較初判為重,上訴人提起上訴,應認為合法。
40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案件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以當事人為限,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而所謂當事人,則同法第三條亦有明文,本案上訴人某甲訴被告傷害某乙 致死一案,既經前河南控訴法院第二審判決,該上訴人縱有不服,亦不得 以原告訴人之資格獨立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