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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9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侵入他人住宅略誘婦女,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第一審於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一罪置而不論,原審又未予以糾正,均於法有未合。
39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棄罪之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使被害人絕對 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 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
39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祇以出於防衛權利而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皆在防 衛權作用範圍以內,原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相權衡而有所變更, 縱使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程度,亦僅生防衛過當問題,尚不能認非防衛之行 為。
39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之日為標準,與作成書狀之日無關,上訴人 提出書狀之日期,既已逾限,則作成書狀無論在於何時,皆不能發生上訴 之效力。
39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單純扭毀倉鎖,與毀壞門閂者有別,苟未越門,不能認為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
39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上訴人強盜與擄人勒贖兩罪,果無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各別獨立構成 一罪,不能從一重處斷,乃原審竟以上訴人所犯強盜罪,為擄人勒贖罪所 吸收,對於強盜,不論其罪,顯有未合。
39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 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 成立要件不符。
39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係以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幫助實施為要件,若於 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或於正犯犯罪已經完成而僅止事後加功者,即 不能謂有共犯之關係。
39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教唆某甲等誣告後,又代為製作訴狀,向相當之公署告訴,則其 分擔製作訴狀之行為,顯已加入共同實施,依法應以共同正犯論,原審認 為教唆犯,其法律上之見解,不免有所誤會。
39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之設立、解散或變更章程,固應經該管行政官署之准許,惟人民 相互間私權之爭執,則事隸司法範圍,當然應受該管法院之審判。
39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報紙之登載,僅足供事實之參考,不能以為唯一之罪證。
39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履行送達程序者,其上訴期間即屬無憑起算,原審率從其判決之翌日起 算上訴期限,顯有未合。
39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乙即係丙之妾,甲又非乙所生,以妾之地位而言,對於家長之子,並無特 別身分可言。即與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直系尊親屬不合。
39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殺人後,將屍體抬往掩埋,希圖滅跡,雖未具有棺木,究與遺棄 不同。
39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同往看戲為詞,將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誘之出外,價賣於妓院為娼,係成 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營利略誘之罪。
39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本案上訴人於他 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無分擔實施之行為,即不得以共犯論。
39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同時擄去乙、丙兩人勒贖,自係以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以犯意所發 生之行為為標準,乃原審計算被害人格法益,分別論科,按之刑法第七十 四條規定,亦有未合。
39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於宣告辯論終結後,復訊問證人某甲,由一推事出庭,並未依法再開 辯論,按之法定程序,顯有未合。
39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拒捕之際,開槍轟擊傷及二人,固不得謂無殺人之故意,然係一 行為而犯數項罪名,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不能併合論 罪。
39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罪規定於刑法第三十二章恐嚇罪中,已不包括於強盜罪之內,原 判決諭知褫奪公權之從刑,竟引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殊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