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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 問。某甲前與上訴人為分割遺產事件涉訟,其敗訴之原因,固係由於繼承 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之故,而非由於上訴人偽造遺囑分約之所致, 但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消滅時效完成後,非經回復義 務人以此為抗辯,法院不得據以裁判,假使上訴人在分割遺產案內,不以 某甲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為抗辯,而根據遺囑分約,主張某甲 無權繼承遺產,則某甲分割遺產之訴有無理由,即不得不以遺囑分約之真 假為解決之關鍵,是系爭遺囑分約之偽造,並非不足生損害於某甲之遺產 繼承權,上訴人所持此項遺囑分約,既屬偽造,自無解於偽造私文書罪之 成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某甲所搶奪之皮箱衣物,雖係其父母之遺產,與某乙等有共同繼承之權, 但在未經分授,尚由某乙等保管之際實施搶奪,仍應負刑法上搶奪罪責。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某乙於某甲意圖繼承遺產偽造文約之際,列名作證,雖非參加偽造內容之 行為,亦無圖得該遺產之意,但其列名既在增強該文約之效力,仍難免幫 助偽造之責。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除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 ,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外,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其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中斷。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死亡,該項訴 訟程序即屬中斷,乃原審不待應承受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亦未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竟本他造當事人一造之辯論,遽爾判決,顯非合法。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 而言,至此項文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所不問,甲婦之遺囑,如確係上 訴人所偽造,縱使其時甲婦因嗣子某乙已經成年,無權處分遺產,其出捐 行為於法不能生效,但某乙如誤認該遺囑為真正,且以繼母既經出捐,迫 於社會上孝親之通義,不再主張權利,即不無因此而受損害之虞,自不能 以該遺囑於法無效,不能發生損害,認為與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