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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除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 ,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外,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其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中斷。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死亡,該項訴 訟程序即屬中斷,乃原審不待應承受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亦未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竟本他造當事人一造之辯論,遽爾判決,顯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