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在法院審理中,縱
可補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
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為合法告訴。如果被
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
告訴。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
警察官提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告訴
,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欠缺訴
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