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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同時更以虛偽聲 明,利用他公務員不知其事項之不實,而使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固於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若他公務員對於事項之不實,亦所明知,則其登載縱係出於被動,亦已入 於共犯範圍,除均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別不構成同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