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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訴願法第十三條所謂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 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一節,不過規定訴願之 結果,將曾為違法或不當處分之官吏交付偵查或懲戒之一種程序,並非官 吏犯罪,非經過訴願,由最終決定之官署移送偵查,普通法院即對之無審 判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故凡人民對國家本於公法上權力 之作用所為處分,即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應向該管上級行政官署提起訴願 ,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通常法院訴求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