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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 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 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 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