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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所謂損壞,係指文書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 效用者而言,上訴人所撕壞之賬單,是否已達於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於其 罪名之成立有關,原審未予查明,遽行判決,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