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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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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上字第 21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育嬰
局係屬社會公益團體,其所有之房產按照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 二項,應以公有財物論,上訴人充任該局經理,即係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之 人員,按照上開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亦應以辦理公務論,該上訴人擅將所 經管之
育嬰
局房產私自盜賣,即具有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嫌 疑,核其犯罪時期既在該條例發生效力以後,自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普通法院並無審判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