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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署押罪,必其署押係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捏造,且以足生損害為要件, 上訴人與某甲離婚,既於聲請調解時委任被告為其代理人,且與之一同到 庭陳述聲請調解意旨,即令被告所代遞之聲請狀內非上訴人本人署押,仍 與上訴人之本意不相違反,且亦無損害之可言,自不成立偽造署押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