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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罪,係以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為構成要 件,原判決竟以未成傷為不構成該條之罪之理由,顯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