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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一條之強姦罪,係指行為人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實施姦淫者而言,至姦淫未滿十 四歲之女子,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雖規定以強姦論,而其原來 之犯罪行為既非強姦,因之文職公務員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亦祇能構 成刑法上罪名,要與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一條之強姦罪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