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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上訴人於引誘莊、洪兩女與該兩日本人姦淫之前,已與該兩人談妥姦宿報 酬為日幣九萬元,因而收取日幣九萬元,可見其妨害風化與收取外幣為報 酬之犯意自始存在,而在客觀上其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之間,亦有 直接密切之牽連關係存在,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此與 數罪併罰各別起意而為犯罪行為者有別。至上訴意旨謂犯罪所得之外幣係 屬贓物,法律仍准許持有,上訴人因犯妨害風化罪後持有日幣之行為,並 不為罪,或本件係法規競合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所謂贓物,係指 因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所得之物而言,上訴人所犯妨害風化罪既非侵害財產 法益之罪,則上訴人所收取之外幣,自非贓物。又上訴人之所為,既非單 一之犯罪行為,發生單一之結果,而有數種法律之適用,故本件非法律競 合,亦甚明顯。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上訴人深夜侵入室內,乘被害人熟睡,登床伏身摸乳及褪褲腰,其目的非 在猥褻而係圖姦,因被害人驚醒呼叫未達目的,應負對於婦女乘其與心神 喪失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未遂罪責,與其無故侵入住宅,又有方 法結果之關係,應從較重之妨害風化未遂罪處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上訴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刑事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關於附帶民事部分 ,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判決 既非於上訴人有何不利,自在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對於該部分之判決, 亦併行提起上訴,顯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