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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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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21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中央銀行於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 幣,自是時起新台幣即已具有國幣之功能,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十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議決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自明,上訴人等偽造新台幣之時 間為五十二年四月間,在上開
大法官解釋
以後,自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