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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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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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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相對應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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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一部保險
人身保險
公務
公務員
文職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
再保險
技術生
求職者
見習生
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受益人
受僱人
委託行使公權力
保險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利益
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法
保險契約
保險費
保險業
保險業務員
保險經紀人
保證人
建教生
要保人
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財產保險
被保險人
勞工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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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
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養成工
學徒
學校法人
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