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
要旨:
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之成立,固不以侵吞入己為限,然必以意圖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為要件。如兼理司法之縣長,在軍政時期確依地方公團之
請求,將司法收入罰款之一部分,撥充地方教育慈善事業及消防等正當用
途,並不遵章貼用印紙,列冊呈報,自屬違法處分,究與意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有別,其所負之責任,尚不涉及刑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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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要旨:
查上訴人持刀行兇,已有傷害之預見,其妨害公務,係屬傷害之結果,並
非因妨害公務致人於傷,原審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傷害罪處斷,而判決
主文載為妨害公務因而傷害人,殊嫌抵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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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要旨:
脫逃罪須以不法脫離公力監督範圍之外始為既遂,若雖逸出監禁場所而尚
在公務員追跡中者,因未達於回復自由之程度,仍應以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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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犯罪,以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其主體,規定
極明,不容牽混,某甲不過為禁分局局長,於稽查舉發關於鴉片之犯
罪外,無追訴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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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要旨:
上訴人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欲以詐術使公務員判令代為賠償,然其對於公
務員並無強暴脅迫情形,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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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要旨:
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
,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據某甲所述,上訴人僅於搜獲土時,乘間逃逸
,其身體尚未入路警實力支配之下,於本罪上構成要件尚未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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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要旨:
上訴人等所犯各罪是否各別起意,與論罪極有關係,原審於上訴人等之犯
意尚未訊明,遽認妨害公務與損害他人所有物之行為各有獨立犯意,分別
論罪,殊乏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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