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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許被告之配偶獨立上訴及被告之代理人上訴,均係為被告利益 所設之特別規定,若自訴人之配偶,法無准許上訴之規定,自不得獨立上 訴,亦不得自居代理人之地位而為上訴。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自訴以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為限,上訴人提起自訴時,年僅十七歲尚 未達於成年,自不能認為有行為能力,雖自訴狀載有法定代理人某氏,但 刑事訴訟法對於無行為能力之被害人,並無得由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訴或代 為提起之規定,則其提起自訴,亦不得謂為適法。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雖以上訴人即自訴人已委有代理人,對於其聲請展期審理不予照准, 但並未傳喚其代理人到庭,僅本於被告等一方之陳述而為判決,其踐行之 訴訟程序,仍難謂非違法。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所明定,原審指定審 判期日票傳自訴人雖未到庭,但該自訴人已委任某甲代理,並於是日赴原 審報到,有附卷之報到名單可稽,乃原審不經該代理人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於法顯屬有違。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之訴訟能力,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在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在第一審為被告,年僅十 九歲,並未結婚,在民法上係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即於民事訴訟無訴訟能力,被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既無法定代理人為上訴人之代理,乃第一審遽為實體上之判決 ,原審亦未予糾正,均屬違背法令。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罪其最重本刑非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雖法院認為應科罰金者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但此種判決以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要件,乃原審以第一審判處被告罰金三 十五元並已由某氏代理到場,遂不傳喚被告到庭逕予判決,按之上開說明 ,顯係違法。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此 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 件被上訴人甲、乙為在第一審起訴之原告,據原判決載,甲年十三歲、乙 年十歲,均係未成年人,顯無訴訟能力,既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則 其所為之訴訟行為,自屬不生效力,第一審對於甲、乙等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未待其補正,竟為實體上之裁判,原判決仍予維持,均非適法。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偽造署押罪,必其署押係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捏造,且以足生損害為要件, 上訴人與某甲離婚,既於聲請調解時委任被告為其代理人,且與之一同到 庭陳述聲請調解意旨,即令被告所代遞之聲請狀內非上訴人本人署押,仍 與上訴人之本意不相違反,且亦無損害之可言,自不成立偽造署押之罪。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規定,以被告經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為限,如被告雖經合法傳喚,而因疾病不能出庭, 則除許用代理人之案件外,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停止審判之程 序,不能援用上開規定,逕行判決。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之尊親屬,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時,固得為被告利益起見獨立上訴, 惟所謂法定代理人,必以被告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為前提,如係 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即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其尊親 屬名義,提起上訴。至被告如未成年,其尊親屬以法定代理人資格獨立上 訴時,應以該法定代理人為上訴人,予以受理,假使被告業已成年,又無 其他限制能力情形,即應查明該項書狀是否因被告委託代遞,以致誤用受 託人名義,再分別依法辦理。
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姦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對於逼姦情形,雖已歷歷指陳,但尚無請求處 罰之表示,又未據其法定代理人等獨立告訴,則被害人是否願意告訴,與 被告所犯強姦罪部分應否受理,關係甚鉅。
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之尊親屬得為被告利益起見,獨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 條規定,以具有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者為限。本件上訴人因殺旁系尊親屬案 件,經第一審判決後,雖據其母某氏提起上訴,但按上訴人當時業已成年 且又精神健全,其母並非法定代理人,本無獨立上訴權,原審認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於法自無不合。
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之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被告尚未成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 十九條所載法定代理人得獨立上訴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