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對於支出之殯葬費及所
受物質上或精神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四條,固
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惟其損害之發生,須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
者為限,實為當然之解釋。上訴人診治被上訴人之子某甲之病,因業務上
過失而致某甲於死,固經兩審判處罪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刑事訴訟之
上訴在案,但被上訴人對於其子某甲生前之教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
條本為其法定義務,且此項費用之支出並非因上訴人之不法行為所發生,
依上開說明,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