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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分授遺產,於遺囑人死亡後,有拘束受遺人之效力。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分授遺產,受遺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固得根據遺囑之效力承繼遺產 上之權利,然受遺人於應承繼之遺產,更以協議讓出,而與第三人分析者 ,亦非無效,不能事後翻異,請求返還。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律所謂無子立嗣,係為維持公益而設,若出嫁女希圖獨得遺產,藉口 父有遺囑聽其絕嗣,就親屬會議擇立之嗣子予以否認,自非正當。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 ,仍不得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