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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均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日施行,依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及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之規定, 其到達臺灣省 (包括台北市) 為三日,即自刊登總統府公報公布 (同月二 日) 之翌日起算,屆至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生效,其在生效前發生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