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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所謂土地押租契約,一般指出租人將土地出租與承租人,承租人另借款與 出租人,雙方約定以借款利息抵付土地租金,俟租賃關係終了時互相返還 土地借款之聯立契約,其有關法律關係應分別適用民法租賃、借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