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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 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係指承攬人所承攬之建築物,其瑕疵程度 尚不致影響建築物之結構或安全,毋庸拆除重建者而言。倘瑕疵程度已達 建築物有倒塌之危險,猶謂定作人仍須承受此項危險,而不得解除契約, 要非立法本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