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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民 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故有權收取天然孳息之人,不以原物之所有權人為 限。
1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上訴人因房屋拆除向政府領得之人口救濟費,其性質係屬對於該屋現住人 口之周濟,與所有權人無關,則上訴人基於買賣取得所有權之原因,雖因 契約解除而不存在,然其以現住人關係取得之利益,尚非當然即為被上訴 人之損失,按之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時,應返還其利益之規定,尚未盡符。
1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除 所有權外,固兼括典權在內,惟此指典權本身因強制執行受有妨礙之情形 而言。倘出典人之債權人,僅就典物為禁止出典人讓與其所有權之假扣押 ,或僅請就典物之所有權執行拍賣時,則依民法第九百十八條規定之精神 ,典權人自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1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不生效力,業經本院著有判列。為貫徹查封之效力起見,債權人自得 禁止債務人為處分其財產之行為,是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既在被 上訴人聲請法院查封以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 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法所不許。
1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 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 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
1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 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 請確認,勢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本院最近見解,認此種情形,即屬所 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是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既應駁回,則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自亦無由准許。
1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 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聲請所有權 移轉登記,縱令嗣經法院查封而對於查封後始辦妥移轉登記,執行債權人 亦不得對之主張債務人無權處分,而認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固為本院 所持之見解,惟此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而言,不包括所有人之保存 登記在內。蓋保存登記並非具有創設效力,須經地政機關為登記之公告, 在公告期內無人提起異議者,始得視為確定,倘在公告期內已經法院查封 ,即失其效力。
1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租賃非如消費借貸,係移轉物之所有權於相對人之契約,不過使承租人就 其物而為使用收益。故出租人對其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與否,全非租賃 之成立要件。至於耕地承領人於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亦僅構成由政府 收回耕地沒入地價之原因,並非使當事人間之租約當然無效。
1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上訴人於臺灣省光復時,縱以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要件,自光復 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然上訴人既未依土地法第五十四條聲請為所 有權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亦已 喪失其占有之權利,何能請求塗銷被上訴人之登記,及確認其所有權存在 。
1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縱使債務人之處分有無效之原 因,在債權人未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其登記 不失其效力。債權人殊難以該不動產之登記在實施查封以後為無效,認定 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權,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而主張第三人執行 異議之訴為無理由。
1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固為實施耕者有其田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惟所謂移轉,參照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係指耕地所有權而言。故耕地承領人承領之耕地雖未繳清地價,如非移 轉其所有權,而僅以之交付第三人耕作收期,自不在禁止之列。
1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出租人原不限於所有權人,訟爭土地雖為被上訴人與他人所共有,被上訴 人以出租人之地位,向上訴人表示終止契約,交還土地,亦不能指為當事 人不適格。
1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後段所謂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基地出租之情形而言,其基地係被占用者,自無 該條項之適用。
1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等書類,不過為權利之證明文件,並非權利之本身,不 能為擔保物之標的。上訴人將其向他人買受之不動產之書據及所有權狀, 交與被上訴人擔保借款,並已於契約表明為抵押之意思,自係就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
1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代位權行使與否,意思不明時,審理事實法院之審判長,有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之職責,其疏於行使,僅以 其所有權生效要件欠缺,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時,應認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
1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既持有判令上訴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原得依強 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此觀土地登 記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執行法院對此確定判決 ,除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發給證明書外,並無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之 必要。 
1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耕地承領人依法承領之耕地並非絕對禁止移轉,苟於地價繳清後移轉所有 權於自耕農,縱未依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 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向行政機關履行報核手續,亦祇該原承受人喪失貸款 權利而已,其移轉行為究難謂為無效。
1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不過為權利之證明文件,並非權利之本身,不能為擔 保物權之標的。如不動產所有人同意以其所有權狀交與他人擔保借款,自 係就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而非就所有權狀設定質權。
1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上訴人縱使對於非其所有之不動產主張為其所有,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 訴,亦屬關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要件存否之問題,並非關於當事人適格 之要件有所欠缺。
1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 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 ,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 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