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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讓與房屋所有權於被上訴人之某甲,前向上訴人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 房屋,固已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得終止,將其請求駁回,然此項判決確定 後,被上訴人因已終止契約,遂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請求遷讓房屋,並非此 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2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在該條例施行後應 為保存登記。
2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原告以典受被告之田畝已逾三十年,被告迄未回贖,典權人依法即取得典 物所有權為理由,提起確認該田畝為其所有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依該田畝之價額定之,不以原典價為準。
2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就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 惟原告如為占有該土地而行使所有權之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三條推定 其適法有所有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除被告有反證 外,原告即無庸舉證。
2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夫將田業交妻使用收益以充生活費用,而未將其所有權移轉於妻者,妻就 該田業不得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夫之債權人以該田業為執行之 標的物時,非妻所得提起異議之訴。
2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一)原判決雖謂依習慣出賣典當在外之產業,應邀同典權人到場簽押, 方能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然民法第一條所謂法律所未規定者, 係指法律無明文規定,且依現存之法條解釋,仍不能知其法意之所 在者而言,出典人將典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在法律上並無必須典權 人到場簽押之限制,其讓與行為苟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方式 ,及其他法定要件即屬有效,是原判決所稱之習慣,顯與法律之規 定牴觸,不能認為有法律之效力。 (二)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 留買者,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固為民法第九百十九條所 規定,惟此僅為典權人與出典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出典人違反此 項義務而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典權人僅得向出典人請求賠 償損害,不得主張他人受讓典物所有權之契約為無效,故出典人於 其讓與典物所有權於他人之契約已生效力後,復以之讓與典權人時 ,即係無權利人所為之處分,非經該他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2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繫屬前已將請求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該訴訟之確定判決,對於該第三人及為該第三人占有 此項請求標的物之人,不生效力,即不能對於該第三人或為該第三人占有 此項請求標的物之人,為強制執行。
2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 ,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 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 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 獨提起,惟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 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而已。
2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物之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負有使買受人取得該物 所有權之義務,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為民法第七百六十 條之所明定,不動產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自有訂立書面,以移轉其所有權 於買受人之義務。
2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前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無登記該地所有權之權利,雖經判決駁回 在案,然查該事件之第二審判決係因上訴人未依限補繳第一審審判費,認 第一審就不合法之訴為實體上之判決為不當,不過以第一審判決主文係駁 回原告之訴,故予維持,是第一審關於訴訟標的之裁判已因第二審更正其 理由而不存在,上訴人自得更行起訴。原審謂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更行起訴,未免誤會。
2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抵押權之設定,在施行不動產登記條例地方,如未經登記,不得以 之對抗債務人之他債權人。 (二)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未就抵押物為所有權之登記,致不能為抵押 權設定登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先為所有權之登記,再為抵押 權設定登記。
2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雖為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所明定, 惟將該書面向行政官署投稅,不過為完納契約稅之方法,並非書面之成立 要件,故雖未即行投稅,亦於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不生影響。
2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寺廟財產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雖由住持管理之,但依同條 例第八條之規定,寺廟之不動產非經所屬教會決議,並呈請主管官署許可 ,不得處分或變更之。是寺廟不動產之處分並不屬於住持之專權,住持所 為移轉寺廟不動產所有權於他人之契約,非經所屬教會決議,並呈主管官 署許可,不生效力。
2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得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故出典人之債權人僅就典物為禁止出典人讓與其所有權之 假扣押時,典權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2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此就民法第 七百五十八條與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照觀之自明。
2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讓與於被上訴人,係與上訴人通謀而為之虛 偽行為,應由該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2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告請求確定至一 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 產經界之訴。
2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不動產應行登記事項,未登記者,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第三 人固有否認權,惟此項否認權得拋棄之,一經拋棄即不得再行否認。本件 上訴人,就其對於甲之金錢請求聲請假扣押之某處田業,在實施假扣押之 前,已由甲將其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曾經到場分得中費, 並曾向被上訴人承租該田業之一部,為原判決合法認定之事實,是甲將該 田業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雖未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但上訴人之否認權既因承認所有權之移轉而拋棄,即不得再行援用 登記之欠缺,以否認之,原判決認該田業為被上訴人所有,不得供上訴人 對甲所為假扣押之執行,於法並無違背。
2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支付價金,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 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支付價金,即謂其所 有權未曾取得。
2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處分官產之行政公署,誤認人民所有之土地為官產以之標賣與人,其不生 物權移轉之效力,與私人之處分他人所有物無異,故人民以行政公署之處 分無效為原因,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不得謂非屬於普通法院權限之 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