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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物之出賣人固有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惟買賣契約成立後,出 賣人為二重買賣,並已將該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後之買受人者,移轉該物所 有權於原買受人之義務即屬不能給付,原買受人對於出賣人僅得請求賠償 損害,不得請求為移轉該物所有權之行為。
2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 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卷查 本件由某甲以抗告人所建房屋越界侵及伊所有之土地,訴請命將其東墻北 墻拆除,明明為一種排除所有權侵害之訴訟,本與前開條款之情形不同, 即就該條款言之,亦不過規定因不動產之界線涉訟,不問其標的之價額如 何,應適用簡易程序,並非謂此項訴訟不屬於財產權上之爭執。
2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設定之典權,所定期限為十年,而在民法物權 編施行時尚未屆十年期滿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民法第九百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祇得於其十年期限屆滿後二年內以原典價回贖,在此 期間內,如不以原典價回贖,則其典物之所有權,即由典權人取得。
2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於民國十三年向案外人某氏典受坐落某處住房一棟,約定該房出 賣時,被上訴人有優先承買之權,民國十七年,某氏竟將該房賣給上訴人 之夫某甲管業,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此項約定僅生某氏與被上訴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某氏違反此項約定而將該房之所有權讓與某甲,被上訴人 僅得向某氏請求賠償損害,不得對某甲訴請確認其有先買權,並主張某甲 受讓該房所有權之契約為無效。
2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及其他給付之權利,然 如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曾經有效成立,而買受人已有得向 第三人主張之所有權,則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賠償其損害。此等請求權本與其對於出 賣人之請求權獨立存在,不能以其對於出賣人別有請求權,而排斥其行使 。
2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以移轉一物之所有權為標的者,雖依給付之性質非不可 分,然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其給付應解為依當事人之意思為不可 分,此項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固無須債權人全體共 同請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其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 人全體為給付。
2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 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是其所稱之期限,為回贖權停止行使之期限,苟無 其他規定加以限制,出典人固得於期限屆滿後不拘年限隨時回贖。惟同條 第二項又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 取得典物所有權。此所謂典期,即指第一項所稱之期限而言,故當事人定 期限時,縱有得於期限屆滿後不拘年限隨時回贖之意思,亦僅得於期限屆 滿後二年內回贖,不得謂定有如斯意義之期限者,即可排斥第二項之適用 。
2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本件訟爭房地原為某甲所有,民國十八年由某甲賣與被上訴人管業,民國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某甲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契約無效,即房地所有 權存在之訴,經長安地方法院於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認被上 訴人已受讓訟爭房地之所有權,將某甲之訴駁回確定在案,既為原審合法 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雖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因對某甲求償債款 事件,強制執行之結果,受訟爭房地所有權之移轉,然已在某甲對被上訴 人訴請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之訴訟繫屬後,前開之確定判決對於就訟爭房地 居特定繼承人地位之上訴人,亦有效力,上訴人自不得否認其被上訴人已 受讓訟爭房地之所有權
2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所有權之讓與人與受讓人,於不違反公益之程度,所訂禁止受讓人處分所 有權之特約,固應認為有效,但僅於當事人間發生債之關係,不能發生物 權的效力。
2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 訴,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設有明文。本件據原審合法認定 之事實,上訴人曾以雙流縣司法處拍賣之某甲所有某處田業十二畝房屋十 二間,已由上訴人拍定等情,對於被上訴人提起確認該田房為其所有之訴 ,當經確定判決,以該田房之拍定,已因被上訴人提起異議之訴之結果予 以撤銷,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在案,是原判決以上訴人復提起確認該田房為 其所有之本件訴訟,為違背上開規定,維持第一審駁回其訴之判決,於法 尚無不合。茲上訴人雖謂前後兩訴一為確認拍賣有效之訴,一為若認拍賣 無效,則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得以一事不再理之法相繩云云,然查上訴 人在前次訴訟請求確認拍賣有效,即係請求確認其因拍賣而取得之所有權 為存在,其在本件訴訟既亦請求確認該田房為其所有,即不能以其有損害 賠償之請求與之預備合併,遂謂其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部分為既判力所 不及,關於此點之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
2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機關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准許私人侵害他人之土地所有權。本 件訟爭山場如非官荒而為上訴人之那谷屯所有,縱令曾經百色縣政府劃為 公共牧場,准許火旺村所屬六屯放牧牲畜,然上訴人屯內之所有權並不因 此而受影響,苟無民法第七百九十條第二款情形,仍得禁止該六屯侵入其 地內放牧牲畜。
2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設定之典權所定期限為十年,而在民法物權 編施行時尚未屆十年期滿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民法第九百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祇得於其十年期限屆滿後二年內以原典價回贖。在此 期間內,如不以原典價回贖,則其典物之所有權即由典權人取得。
2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十九條之規定,限於典權存續中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 人時始能適用,若出典人於回贖典物後將其所有權讓與他人,則其時典權 已因回贖而消滅,該物既不復為典物,當事人雙方亦各失其出典人與典權 人之地位,自無適用同條之餘地。
2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自民法物權編施行後,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關於依法律行為以外之原 因所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已失其效 力。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應將假扣押裁定囑託登記 機關登記之部分,不過為訓示規定,雖未將假扣押裁定囑託登記,假扣押 債權人亦得以此項不動產所有權之限制處分,對抗第三人。
2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在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前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者,該移轉行為成立之際 即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迨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時,祇須為所有權保存登記 ,無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民法物權編施行後,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 關於不動產物權之保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已失其效力, 雖未為所有權保存登記,亦非不得以所有權之存在對抗第三人。
2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年之期間,為回贖權之除斥期間,此項 期間經過時,回贖權絕對消滅,不得因當事人之行為使之回復。如其取得 典物所有權之典權人,與出典人約定出典人支付與原典價同額之價金時, 即將該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出典人,其契約固非無效,然此為別一法律關係 ,並非使出典人已經喪失之回贖權因此回復。
2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 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 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土地所有人保留未與 土地分離之樹木,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僅對於受讓人有砍伐樹木 之權利,不得對於更自受讓人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主張其有獨立之樹木 所有權
2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假扣押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程序,第 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有所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其訴訟標的為異 議權而非給付請求權,既非所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即無 依假扣押程序保全強制執行之餘地,其就執行標的物聲請假扣押,自屬不 應准許。
2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設有明文規 定,縱令當地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確有交付老契以代訂立書面之習慣,依民 法第一條之規定,亦無適用之餘地。
2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某寺為其所有,係以否認其所有權之上訴人為被告,上 訴人雖稱該寺為上訴人全族所共有,要不得謂被上訴人之起訴於當事人之 適格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