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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典權人於經過法定回贖期間取得典物所有權後,另訂回贖契約,即係所有 權人對於所有物處分之另一行為,不能認為無效。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上訴人當買受系爭房屋之前,被上訴人與原所有人之租賃關係,果依民法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則被上訴人之繼續使用 系爭房屋,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情形外,係屬無權占有,上訴人於 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後,自可以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本物上返還請 求權,對被上訴人訴請返還系爭房屋。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 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 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未 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未取 得該樹木所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之 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所有權人於執 行終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發管 業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繳銷,業經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解 釋在案。至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 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係指拍賣之不動 產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而言,若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應為 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即應依上開解釋辦理。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有權人私擅將他人不動產出賣者,無論買主是否知情,均不能發生物 權移轉之效力。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人,倘因某種事由,經該管行政官署將其所有物依行政處分 或命令予以沒收,其所有人原有之物權,即因此不能存在。故凡就沒收之 不動產,向該行政官署繳價承買,並領有管業執照者,原所有人苟欲向承 買人訴求返還所有物,則非經行政方式,將前項沒收處分或命令撤銷,法 院自不得逕為實體上之裁判,遽認承買人之承買無效。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鋪底係限制房屋所有權之一種物權,苟非得所有權人明示或默示之同意, 不能設定。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凡租房以開設工廠或商店之長期租戶,如依該地方習慣應有先買權,固無 妨認其習慣有法之效力。惟認許此種先買權之習慣,應以期限較長或無期 之租戶為限,若其他短期租戶主張先買權,不獨限制所有權人之處分自由 ,且於地方之發達暨經濟之流通不無影響,為維持公共之秩序及利益計, 縱令該地方有此習慣,於法亦斷難認許。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有權有對世效力,所有權人於其所有物因他人債案被執行時,縱未提起 異議之訴,要無因此喪失其所有權之理。則因此而持有管業證書之人,除 得向執行案內之債務人請求賠償損失外,對於未經喪失所有權之所有人, 自不能以投標拍定而為對抗。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人對於占有之標的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除真正所有權人得對之提起 返還所有權之訴外,非他人所能干涉。
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物權之移轉,非由有處分權之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不能發生物權移轉之效 力。若僅保管他人所有物,未經所有權人授以處分之權限,而有擅行代理 表示處分該物之意思者,即為無權代理,設未經本人追認,該無權代理之 行為,對於本人不能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