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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所謂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係 指以基地或基地一之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而言,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未 依建築法領得建築執照,僅屬私有建築違反許可之規定,並非以基地或基 地上舴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自難認為與該條款所定之情形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