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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為政府發動之土地重劃,與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由 重劃區域內土地所有權人發動,請求政府所為之土地重劃,二者性質不同 ,如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自願負擔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所定之地價,此項協議自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