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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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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 合併為
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乃約定之
共同財產
制,須夫妻以 契約訂立此項夫妻財產制者,始有其適用,若無此項約定,自難認其夫妻 財產係屬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