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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管理家務之人代理全家所負之債務,應由家屬全員負清償之責,債權人自 得就其未分之全部家產請求執行,不容以自己非債務主體或家產應行分析 為藉口,主張異議。
1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用商號名義提起訴訟,而自為訴訟代理人,本為法例所許。
1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廟產涉訟,管理寺廟之住持,固有代理寺廟為訴訟之權能,無住持時, 由該寺廟之其他僧道代為訴訟,亦非法所不許。
1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雖不能一一舉示,惟僅以患病為理 由,而於疾病事實外,非更有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依其他方法以免遲誤之 情由者,概不准更為該訴訟行為。
1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管理家務之人因清償公共負擔之費用,而處分其家產之全部或一部者,其 他共有人除於處分當時表示異議外,固不得於事後以無權處分為理由,主 張其代理處分之不當。
1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用商號名義提起訴訟,而自為訴訟代理人,本為法之所許。
1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僅用銀號名義加蓋銀號圖章,並未由該號股東或 經理出名,其代理權自屬不無欠缺,法院既已定期命其補正,不待遵行竟 予判決,自非合法。
1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曾為不利於己之自承(自認)時,法院自可毋庸別 予調查證據,即依據其自承(自認)以為裁判,如合法代理人在訴訟上代 為自認,亦與該當事人自身所為者同。
1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人之退股,固須對於各合夥人為明示或默示之表示,始能生效 。但執行合夥業務之經理人有代理各合夥人之權,則對於經理人為 退夥之表示,可認為向各合夥人所為者,自應認為合法退夥。 (二) 關於合夥解散後之清算事務,合夥人未經另選有清算人者,則以前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當然任清理之責。
1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莊客代理權限縱與經理人同,而依法亦應以營業上之事務為限,不容以莊 客個人掉用之款而強令莊主負責。
1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國家所設之營業機關,於法律上固非有獨立之人格,惟該營業機關之官吏 ,本有代理國家處理該機關私法上事項之權,故因該機關與私人間所生之 私法上關係,得逕以該機關為權利義務之當事人。
1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遲誤上訴期間 (即不變期間) 雖以侍奉父病為理由,但既非不能委人代理 或由郵投遞訴狀,則其遲誤不得謂非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1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經理人之權限,可於營業目的範圍內,有代理全體股東之權,若以商號名 義充其他合夥之股東,既屬營業目的範圍以外之事項,除能證明全體股東 已經同意外,不能以與經理人有商量合夥之事,主張對於合夥團體發生效 力。
1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於成年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 同一效力。
1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反訴,原對本訴而言,應向原告本人提起,若僅對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 所主張,自係另一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由被告另行起訴。
1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族人處分祭田,以共有物之常規言之,固當以得族人全體之同意為有效, 惟依族中特定之規約,各房房長可以代理該房以為處分者,自亦應認為有 效。
1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者,乃以該行 為已受有刑事上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或其刑事訴訟之不能開始與 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否則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二) 所謂當事人代理不合法者,乃指訴訟代理人無代理權等而言。
17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延展補正期間,乃訴訟行為之一種,須當事人及有代理權之人始得為 之。
17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對於第三人應有代理他合夥人之權,茍其所為之行為 係屬業務範圍內者,雖於他合夥人有損,在法律上仍然有效,而其權利義 務可直接及於他合夥人。
18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處分族中公共之要事,雖本應得族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地方習慣或族中特 約,如果各房長得共同代理全族以為處分,或各房長得集族眾會議,依多 數議決以為處分,或於處分後經族眾追認者,均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