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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規定,其委任關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 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自應歸於消滅。